我镇发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2018-08-16 10:19:16 阳光谢岗

8月13日,我镇印发并实施《谢岗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六类环境污染行为

《办法》指出,广大市民若发现我镇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均可向谢岗环保分局举报。
(一)未经过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从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
(二)擅自拆除、闲置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造成工业废水直接排放;
(三)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新建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建设项目并正式投入生产。
(四)擅自拆除、闲置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气处理设施,造成工业废气直接排放;
(五)擅自改变锅炉燃料,出现“冒黑烟”现象;
(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填埋、焚烧危险废物现象。

根据《办法》,举报人需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及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排污线索及相关材料。谢岗环保分局受理举报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查处的,可以延迟至20个工作日,并由谢岗环保分局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举报属实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举报情况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情况和标准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违法主体排放的废水未经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或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通过明管引出并直接排放的,准确指出企业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按罚款额的5%,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 千元至3 万元。
(二)违法主体擅自拆除、闲置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按罚款额的5%,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 千元至3 万元。
(三)违法主体擅自拆除、闲置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气处理设施,造成工业废气直接排放的;举报违法主体擅自改变锅炉燃料导致“冒黑烟”现象的;按罚款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 千至3 万元。
(四)违法主体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此类违法罚款金额起点为20 万元),按罚款额的5%,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至3 万元。
(五)违法主体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填埋、焚烧危险废物现象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 千元。
(六)违法主体的污染行为达到涉水、涉气、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非法处置 3 吨以上),提交市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 万元,不参照上述规定累计奖励

据悉,我镇已设立有奖举报接待室,统一受理举报。举报人可先致电谢岗环保分局约定举报时间,有奖举报联系电话为82023899。

编辑: 谢岗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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